《重庆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》已于二○○五年九月一日起正式实施。针对我校当前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的实际,为进一步加强校风、学风建设,切实维护学生的安全和健康成长,特补充制定对学生晚归、不归的违纪处分管理办法。
第一条 学校加强对在校住读学生的住宿管理,对晚归、不归的违纪学生的处理坚持“教育为主、批评从严、处理及时”的原则。
第二条 学校集中安排符合条件的学生在学生公寓住宿,严禁学生晚归、不归。未经批准,23:00正常熄灯后至次日早晨6:30期间进入学生公寓者,为晚归;未经批准,23:00正常熄灯后至次日早晨6:30期间未回学生公寓者,为不归。晚归学生进入公寓必须主动出示本人有效证件(学生证或身份证)并进行登记,晚归者不按规定登记或无理取闹,学校将加重处分。若因学校、学院等组织活动或其它特殊情况导致晚归或不归,必须经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或学院辅导员(班主任)批准,并提前出具书面假条报学生公寓物业管理办公室备案。
第三条 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自动要求不在学生公寓住宿者,由本人提出申请,经本寝室室长签字同意,并到学院辅导员(班主任)处办理相关批假手续,批假手续办妥后,必须及时交学生公寓物业管理办公室备案,并且在回校时及时向学院和学生公寓物业管理办公室销假。
第四条 未经批准晚归者,学生寝室室长要及时报告辅导员(班主任),辅导员(班主任)应及时批评教育,屡教不改者学校按一学期累计次数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。一学期内无故晚归累计达10―19次给予警告处分,20―29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,30次以上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。
第五条 未经批准不归者,学生寝室室长要及时报告辅导员(班主任),辅导员(班主任)应及时批评教育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。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,学校按一学期累计次数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。一学期内无故不归累计达5―9次给予警告处分,10―15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,16次以上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。擅自在学生公寓外租房居住的,按《重庆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第六条 晚归、不归或擅自在公寓外租房居住者,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。
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“以上”、“以内”,均包括本次数或本处分档次。
第八条 对上述违纪学生的处分程序按《重庆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》办理。
第九条 本补充管理办法经学校校长办公会2006年2月23日审议通过,从通过之日起执行。
重庆工商大学
二○○六年二月二十七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