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教育部颁发的《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》(2002年修订)关于“高等学校应教育读者遵守规章制度,爱护文献资料和图书馆设施。对违返规章制度,损坏、盗窃文献资料或设备者,按照校纪、法规予以处理”的规定,为保护国家财产,保证教学和科研的需要,特制定本条例。
第一条 图书馆所藏一切书刊资料,均属国家财产,读者应倍加爱护,不得任意损坏。
第二条 馆内各项规章制度,读者应自觉遵守,严格执行,不得违反。
第三条 凡有违反本馆有关规章的行为,本馆有权对违反者进行教育和处理,情节严重者,将交有关部门处理。
第四条 图书借阅管理细则:
1.读者限用本人校园一卡通借阅,禁止借用他人校园一卡通(不管本人同意与否),违者,图书馆将对其进行处理。凡是拾到他人校园一卡通应主动上交,盗用他人一卡通来馆借阅者视同窃书处理。
2.外借图书超期归还,每超期一天交滞纳金0.10元/册。
3.临时外借书刊复印超期归还,每超过一天交滞纳金1.00元/册。
4.勾画、污损:一般书刊每页赔罚0.50元,原版外文书刊每页1.00—2.00元。
5.撕页:图书按原价的2—3倍赔罚,期刊按全年价2—3倍赔罚(原版外文书刊在此基础上加倍处罚)。
6.遗失书刊:
(1)遗失图书:
①遗失图书者应主动到借书处说明情况并办理赔偿手续。超期未办理赔偿手续者,按超期日期收取超期滞纳金和赔罚金。
②遗失图书可以购买相同的图书抵赔(必须是著者号相同),并付加工手续费、材料费2.00元。如抵赔有困难,按以下规定赔偿:
Ⅰ.该书有复本者,按原书价3倍赔罚,独本书、影印书、艺术类图书按原价5倍赔罚;遗失年代久远有价值图书按10倍以上赔罚。
Ⅱ.多卷本图书以整套定价的,遗失或损坏其中一册或数册,按原书籍整套价3-5倍赔偿。
(2)遗失期刊:
①遗失一期中文期刊按该刊的全年价3倍赔罚。遗失合订本报刊按该刊的全年价3倍另加装订费10元赔罚。
②外文及港台报刊遗失、毁损按全年价5倍赔罚。
(3)遗失珍贵书刊者除加重处罚外,还将追究责任。
7.偷窃书刊,处以原书价或该期刊全年价15倍以上罚款,并责令作出书面公开检查,情节严重、多次作案者,以及偷窃书刊原价超过800元以上者还将交公安部门查处。
8.图书馆是重点防火部门,馆内一律禁止吸烟。违者罚款20元。
9.不得馆内就餐、乱丢果皮、纸屑和随地吐痰。违者一律罚款2元。
10.故意损坏馆内设施与公物的,除照价赔偿外,并处以50元以上罚款。情节严重者,图书馆将会同有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。